于骞:高温劳动保护如何消除“权利贫困”

2013年06月16日00:00  北京青年报

  最近,北京、天津、广东、山西等地下发通知或出台措施,对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发放工作作出规定。北京市总工会、安监局等四部门要求,6月至8月,室外露天作业人员应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高温津贴。广东省规定,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,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℃以下的,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,违反者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。

  炎炎夏日中,高温劳动保护成为迫切的现实命题。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层面,各地并不缺少高温劳动保护的条文规定,但执行情况往往不尽如人意。据报道,在广东一些地方,建筑企业、卫浴行业、搬家公司、快递公司少见按规定给工人发放高温津贴,但劳动监察部门几乎没有接到相关投诉,也几乎没有企业因不发放高温津贴而受到处罚。

  工人在高温酷暑下流着汗水辛苦劳作,应当享受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,这种合理合法的权利,在现实中为何难以兑现?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,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劳动者为何不向职能部门投诉,不去法院打官司,而宁愿吃“哑巴亏”?个中原因说起来并不复杂,用广州某建筑公司一名工人的话说,“为了一百多元(高温津贴)丢一份工作不值得”。

  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工作却领不到高温津贴,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少见奋起维权,这不仅会造成劳动者的“经济贫困”(劳动报酬受损),更有可能加剧他们的“权利贫困”。现代社会,权利与收益密切相关,一个人经济上的贫困有时只是表象,深层次的原因可能要归结为权利的匮乏,或行使权利受到实质性阻碍。由于基础条件缺失和制度条件不完善,普通劳动者缺乏参与制定规则、完善制度的渠道,导致权利意识淡薄,维权能力低下,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,或者缺乏明确的感知和严重的被侵害感,有意无意选择沉默;有的虽有维权冲动或实际的维权行为,但因缺乏足够的自信和能力,而终难有所作为。久而久之,一些劳动者陷入更大的权利贫困之中,他们单靠自己的努力,难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  有权利就要有救济,否则权利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。对处于权利贫困的劳动者,外部施加的权利救济尤为重要。传统的权利救济遵循“民不举官不究”的原则,只要没有劳动者的投诉控告,职能部门也就不加过问。就高温劳动保护向劳动者提供权利救济,职能部门需要主动出击,积极履职,即便没有劳动者的投诉控告,也要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检查监督,对违反高温劳动保护法律法规、政策措施者依法处理。从政府劳动保障部门、司法机关、工会组织到有关社会团体、公益机构、新闻媒体,应当全力履行职责,充分发挥各自优势,汇聚起强大的合力,形成激活劳动者权利意识、提高劳动者维权能力、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具体支持的多层次、全方位的权利救济体系,帮助劳动者走出权利贫困。

  随着外部权利救济加大,劳动者的高温劳动保护意识将逐渐加强,争取高温津贴的博弈能力也将不断提升。可以期待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,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,用人单位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,向劳动者及时、足额发放高温津贴,将成为一种理所当然、无可争议的常态。做到这一步,我们就能建立起规范、有效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环境,消除高温作业劳动者的权利贫困。于骞(北京编辑)

(原标题:高温劳动保护如何消除“权利贫困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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